一、2017年11月13日,保定市人民政府正式修訂印發了《保定市主城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保政發[2017]30號),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10月31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在市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保定政[2013]120號)同時廢止。
二、保定市主城區(指蓮池區、競秀區、高新區)東三環、北三環、西三環、南二環區域內(不含環路),全年(含春節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責令其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查證屬實予以表揚、獎勵。舉報電話:保定市公安局110